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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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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蚕桑专业技术人员2名以上。

第九条 申请蚕种经营资格认定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蚕种经营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蚕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蚕种催青室照片及检测仪器清单。

第十条 申请蚕种经营资格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必要时,可以对蚕种保护设施、检测仪器进行实地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陕西省蚕种经营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陕西省蚕种生产资格证书》应当注明证书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有效期限等项目。

第十二条 《陕西省蚕种生产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陕西省蚕种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

在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内,资格证书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期满后,继续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 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实行年验制度。

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并通知工商管理部门。

(一)弄虚作假骗取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的;

(二)依据《陕西省蚕种管理办法》应当收回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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